沅陵县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沅教罚字〔2024〕002号)

♚ 沅陵县群众相关部门门户网网站下载 m.baidouer.com 发布新闻的时间:2025-08-09 09:49

沅陵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教罚字〔2024〕002号

当事人:沅陵县好未来托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31222MADC9NKXG

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渔池溶141号院大门二楼

法定代表人:田志炼,系该公司负责人。

2024年7月16日,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暑假校外培训专项督查时,发现沅陵好未来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好未来托管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擅自在位于沅陵县沅陵镇渔池溶141号院大门二楼的托管机构里3名教师对7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培训,沅陵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查,发现沅陵好未来托管有限公司有一本托管专用收款收据,每个学生收费880元,共有7名学生,合计收取6160元,该托管机构有3间教室,教室内有课桌椅、黑板、培训教材、培训资料、学生花名册等。沅陵好未来托管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现场检查笔录1份、沅陵好未来托管有限公司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托管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3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拍摄照片8张、退费清单1份。上述证据已向法定代表人田志炼展示,田志炼对证据予以确认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2024年 7月23日,本局向沅陵好未来托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志炼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沅教权告字〔2024〕第00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违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交待违法事实,积极退还所收费用。本局依法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培训,退还学生家长培训费用6160元,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予以警告;2、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61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0376996980010001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东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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