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怀沅)应急罚〔2024〕执法三中队-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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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4〕执法三中队-29 号

被处罚单位:沅陵县二酉苗族乡二酉加油站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二酉苗族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12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沅陵县二酉苗族乡开展特种作业领域打非治违行动过程中,发现沅陵县二酉苗族乡二酉加油站员工陈*(身份证号码:350****131)正在沅陵县二酉苗族乡二酉加油站配电间进行低压电工作业,经现场核实,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主要证据有:该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陈*的身份证和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 ,该加油站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该加油站现场检查照片 4 张,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陈*询问笔录 1 份,该加油站员工陈*询问笔录 1 份,该加油站员工陈*身份证复印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